第三章 推進市場設施高標準聯通
第一節 建設現代流通網絡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各地區要推動加快現代流通戰略支點城市建設,支持相關城市聯合打造重要商品骨干流通走廊,強化綜合交通網絡有機銜接,加快建設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主骨架,統籌布局城鄉融合、區域聯通、安全高效、智慧協同的通信、能源、物流等基礎設施,健全一體銜接的流通規則和標準,加快提升多式聯運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各地區要以打通斷頭路、基本消除國家公路網省際瓶頸路段以及基本打通跨省航道主要瓶頸和礙航節點為重點,加大協同力度,破除區域間交通基礎設施瓶頸制約。
第十四條 各地區不得制定和執行與全國統一貨車超限超載認定標準不一致的地方標準;不得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等為名,違規設置妨礙貨車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寬設施、檢查卡點或者無故封堵道路線路等,阻斷區域間交通基礎設施聯通。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各地區要推動城市群、都市圈加強軌道、公路交通運營管理和服務互聯互通,實現不同城市間軌道標準統一、設施互聯、票制互通、安檢互信、支付兼容。
第二節 完善市場信息交互渠道
第十六條 各地區要制定并動態更新本級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清單,統一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申請材料、受理條件等內容,并根據清單內容制定審批標準,編制標準化的辦事指南。
第十七條 各地區要加快構建完善多級互聯的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體系,統一明確數據共享的種類、標準、范圍、流程,推動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的數據安全共享。
第三節 推動交易平臺優化升級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要持續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推動建立健全統一規范、信息共享的招標投標和政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組織編制分類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
第十九條 各地區要構建對接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省級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推動公共服務系統與各類電子交易系統及電子監管系統交互貫通,為各類交易和監管信息跨部門、跨地區共享提供數據通道和服務支撐,提升經營主體交易便利度。
第四章 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
第一節 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要依法推動城鄉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在城市群、都市圈內探索區域建設用地指標統籌配置和毗鄰區域建設用地協同供應,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要在國家統一制度規定下,加快發展建設用地二級市場,適當優化建設用地交易申請、審批、價款和稅費繳納、登記等流程,依托全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服務平臺,匯集土地二級市場交易信息,主動發布公示地價、成交價、交易規則等信息。
第二節 健全統一的勞動力市場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要健全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全國就業公共服務平臺,健全全國統一的社保公共服務平臺,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保戶籍限制,完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不得在戶籍、地域、身份、檔案、人事關系等方面設置影響人才流動的政策性障礙,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第三節 加快發展統一的資本市場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要強化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與監管統籌,加快制定出臺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統一金融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清算規則制度。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則對接、標準統一。
第二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經營主體檔案數據庫,在滿足數據安全且不侵犯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將經營主體基礎信息、用電量等反映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的信息歸集整合,強化與資本市場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以及與銀行信貸信息的互聯互通,為金融機構開展信貸風險評估提供數據支持。
第四節 培育全國一體化技術和數據市場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要大力推進全國統一、互聯互通的技術交易市場建設,加強跨區域交易信息聯合發布,完善技術與資本對接平臺。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要加快完善統一的數據資源登記規則,制定全國統一的數據交易、安全等標準體系,促進數據要素合規高效流通交易,建立健全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